关于几种海事非诉程序的规定
海事非诉程序包括: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以相互独立,两者在内容和目的上都有重大区别。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是责任人限制赔偿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条件,责任人是否丧失限制责任的权利也并不能影响其设立基金。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海事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关问题。(二)设立基金的程序1申请设立基金的管辖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事故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船舶发生事故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前述所指的事故发生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2设立基金的申请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状况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3发出通知和发布公告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且须连续公告3日。如果涉及的船舶是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4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提出及审查5基金的设立6设立基金的法律后果 第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向基金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就该项索赔对设立或以其名义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第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7申请设立基金错误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误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只有经过债权登记和受偿程序,才能最终将拍卖船舶价款和责任限制基金按实体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一)债权登记1.债权登记的管辖 债权登记应由实施强制拍卖船舶或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海事法院管辖。2可登记的债权范围 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1条和第112条的规定,对强制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可以申请登记清偿的债权为“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对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申请登记清偿的债权为“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3债权登记的申请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人必须在海事法院的公告期间申请登记债权。4债权登记的审查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二)债权审查和确认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5条和第116条规定,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国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的程序审查。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7日内,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三)债权受偿 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受偿。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一)船舶优先权催告概说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是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1申请2审查和复议3公告4登记5除权判决6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