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根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参与分配在以下条件才能适用: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已经对被执行人取得执行根据。2.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3.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4.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5.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6.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三、参与分配的程序(一)参与分配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二)主持分配的法院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三)参与分配的顺序 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制作分配表,准备实施分配。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的顺序应当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4条)。1.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拨付执行费用2.优先权人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所欠税款4.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5.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四)债权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5条)。(五)企业法人应当参照办理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是,对于未经清理或者清算而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