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认定对象。 2.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实践中常见的是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第一,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财产;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第三,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1年无人认领的财产;第四,无人继承的财产。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财产所有人已经消失或者一时不清,也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 4.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目前占有状况或者存放位置、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等。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核实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并发挥认领公告的作用,维护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和受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启动。没有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同时,申请人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财产无主或者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的所有权人。申请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的财产,尽管经过初步审查认定其所有权人不明,但是该财产是否确实没有所有权人或者已经失去所有权人,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才能确认。人民法院发出公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公示的方式寻找财产的所有权人,防止作出错误的认定,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认领财产的公告期间为1年。该期间是等待财产所有权人认领财产的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延长或者缩短。 (三)判决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财产由他人非法占有的,执行机构应当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绝交出的,强制执行。 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当然,对财产提出权利请求的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只有这些证明材料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有理由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终结认定财产无主程序。对于显然不能成立的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判决,实质上仍只是对财产无主的一种推定,可能与客观情况并不相符,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可能出现。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已被国家或者集体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原财产尚存在的,应当返还原财产;原财产不存在的,可以返还同类财产,或者按照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返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或者原所有权人的继承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