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一)申请与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2.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3.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能补正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二)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对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当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可见,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才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医学诊断、鉴定。(三)进行审理 对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作出判决的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在审理中,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为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确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判决,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根据或者根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认定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键在于对该公民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作出判断。根据民法通则执行意见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经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证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判决生效以前公民所为的行为,其效力不受判决的影响。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后,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正常,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表明造成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继续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待,显然与事实不符且不恰当。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恢复正常的理智、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后,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证实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已经部分恢复,可以部分辨认自己行为的,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申请有理由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认定该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