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投保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与投保人经济利益有关的财产作为保险对象,由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协议。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要求,凡是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场、乡镇企业、军工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公司等,均可以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成为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9年7月制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企业财产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1)可保财产。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可保险财产。从实物形态讲,具体表现为:①房屋、建筑物、装饰设备。②机器设备。③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④通讯设备器材。⑤工具、仪器、生产用具。⑥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⑦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⑧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⑨账款或已摊销的财产。①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②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③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④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3)不保财产。非一般生产资料或无法确定其财产价值的财产为不保财产,保险公司不予承保。这些财产有:①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②货币、票证、有价评判、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③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应当将此财产另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保险人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附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是指本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按特别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已开办的附加责任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水管爆裂意外损失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特约盗窃险,企业停工损失保险,盐池覆盖塑料薄膜保险,油田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②核子辐射或污染;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④保险财产因遭受企业财产保险的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⑤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麻损以及损耗;⑥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风雨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符合仓储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露堆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础上加费后,由保险人特约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