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企业财产保险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有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经济利益。按照财产状况,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可保财产,即承保人可以承保的财产。 (2)特保财产,即根据当事人双方需要而约定的保险财产。 (3)不保财产,即对于某些没有客观标准,损失可能性大或违反道德、法规的财产作为除外,不予保险。这类财产包括未经开发的自然资源、违章或违法生产或占有的财产、没有价值标准或难以鉴定其价值的票证、文件、技术资料等。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保险危险,即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灾害事故。 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责任分为以下三类: (1)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的损失。 (3)施救费用。 3.保险利益。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6.保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