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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布时间:2007-06-21 00:00:00 浏览次数: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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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5种;1. 自然终止。保险合同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因全部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终止。3.因部分履行而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未受损失部分的保费退给投保人。4.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或死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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