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概说(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是: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由于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我国司法解释以及有些论着使用了“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术语,含义与“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大致相同。 证明责任又分为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德国学者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指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主张对自己有利事实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是一种诉讼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一概念在我国证据法中,称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指不尽举证证明的义务时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证据法理论称之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简言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虽然该规范过于含糊和笼统,没有明确以哪一种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职权主义因素,立法对法官调查证据和查明客观真实有严格的要求,很少出现根据证明责任分配下裁判的情形。进行审判改革后,法院强调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法官逐渐减少职权调查证据。但是,必须将促进当事人举证和不履行举证义务和承担败诉的风险联系起来。所以,需要根据理论或立法来分配当事人举证不能时谁承担败诉的风险。由于我国受成文法传统的影响较深,理论和实务界普遍赞同运用法律要件分类学说来处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一起,明确了我国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思路。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根据待证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合同、侵权等民事案件中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1.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3.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包括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证明责任。(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借鉴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理论,同时也考虑了具体某些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包括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推定、证明妨碍等规则。1.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是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在不能履行证明义务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法官不可以任意倒置证明责任分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等司法解释,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推定 从推定与规范的关系看,推定可以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它们都可以起到分配证明责任的功能。(1)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指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并直接根据该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2)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出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如可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示该证据必定于其不利;如当事人就书证的形式和内容真实性不表明态度,且在其他陈述中对书证的真实性也未提出争执时,可认为已经承认该书证;法院要求当事人就书证的真实性陈述意见,而当事人拒不陈述时,视为承认该书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