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1.代表人诉讼的提起 提起代表人诉讼除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是指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一方当事人未超过10人的案件,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提起代表人诉讼,多数人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其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之间一般是普通共同诉讼关系,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是也不排除存在诉讼标的共同的可能性。(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多数人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除了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外,还应当具有相同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如不相同,至少其请求或者抗辩方法,对于各个当事人都能成立,而且不能互相矛盾。例如,多数当事人全体都是请求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都否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在请求性质或者抗辩方法一致的情况下,如果多数人内部对于适用法律发生分歧,按新诉讼标的理论,这并不影响法院依法裁断,作出统一的判决。依照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0条的规定,在多数人内部对诉讼请求或者抗辩方法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多数人诉讼中,要求分别选定代表人。(4)代表人适格。虽然当事人适格在一般情况下不是诉讼成立要件,但是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适格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适格的诉讼代表人要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由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商定;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能善意地维护被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适格与否关系重大。代表人适格,才能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判决才能对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产生效力;如果代表人不适格,代表人诉讼不能成立。(5)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未作专门规定。按照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及司法实践,其确定方法是: 一是级别管辖。凡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标的额较大,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情简单、涉及面小和诉讼标的额不大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地域管辖。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中,代表人代表多数人一方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时,依侵权案件或者合同案件确定其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9条特别规定,虚假陈述引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只限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代表人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还要审查是否具备提起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为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积极作用,防止代表人诉讼的滥用,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代表人资格进行实体审查。例如,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投资人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且要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同时要提交交易的凭证等证据以证明投资损失。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对于不符合条件且不可能补正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