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是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手段,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为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得到程序法的充分保障,同时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制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也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实现诉讼权利,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和第2款和第51条、第52条等条文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请求司法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司法保护。具体来说,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答辩和反诉权;原告起诉后,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通过行使上述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司法保护。(2)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寻求他人的帮助,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由于既不能期待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法律专家,也不能期待每个社会成员都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当某一具体的社会成员涉讼时,允许他委托精通法律或者谙熟某些专业知识的人员代为进行诉讼,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赋予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的公正性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退出对案件的审理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工作。(4)收集和提供证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5)陈述、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通过辩论论证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6)选择调解 原告起诉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拒绝对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要求。(7)自行和解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有权通过互相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8)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对于符合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9)提起上诉 对于依法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10)申请执行 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义务人拒绝履行该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有权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正。(12)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时,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纠正裁判或调解书的错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既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又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统一的。只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事人不可以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也不可以只履行诉讼义务而不享有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