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公民或集体)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承包人的权利。 包括:取得对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占有;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包人有权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效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承包转出权,即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承包人承包土地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 (二) 承包人的义务。 包括: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应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 三、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规定数额的承包收益,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发包人的义务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给承包人,提供集体组织的农林设施给承包人使用,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经营权取得,有基于法律行为的,也有不基于法律行为的: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是因当事人设定承包经营权的合同而取得。这种取得承包经营的方式,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为之。 承包经营权人亦可以将其承包经营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即因受让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性质应当是可以继承的。在被继承人有承包经营权时,继承一开始,其承包经营权即当然地由继承人取得。但该项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加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