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种类
一、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包括: (一)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二)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三)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四)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二、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 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二)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四) 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五)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 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有特别的规定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七) 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占领。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