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二)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