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银行负债业务法律制度
(一) 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它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存款不同于同业存放,同业存放是一金融机构在另一金融机构的存款行为,接收同业存放的金融机构向对方出具相应的存款凭证。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
(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二)发行金融债券业务
金融债券是指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信贷资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从1982年起就开始发行金融债券,但由于种种原因,从1992年起,金融债券的发行被叫停。1994年,政府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剥离出来,成立了三大政策性银行,开始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以财政担保为主要特征的长期政策性金融债。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类金融债应属于政府债券,不应列入资本性金融债券的范畴。
(三)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入资金也是商业银行的负债。同业拆借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