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法院的级别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划分级别管辖采用的是“三结合”的标准,即将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确定的级别管辖。 案件的性质,即案件的属性,主要是指案件的种类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案件的繁简程度,是指案件情节的简单或复杂的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是指案件本身的涉及面及其处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广泛程度。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其他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相对较少,因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大多数一审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1)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在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不服中级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并对所属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