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审查与修订
规章制度制定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将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和旧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而需要修改,也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规章制度的审查、修订及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的变化而重新修订。 一、审查、修订的原因 下述情况有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修订: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比如《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出台、节假日调整等等; 2.用人单位内部的发展变化,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成股份有限公司,20人的小公司发展成数百人的大公司等; 3.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新情况,原来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 二、修改的提出 1.用人单位自己主动提出; 2.工会或者职工提出; 3.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专家、顾问提出。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建议 规章制度的条款要有可执行性,就要使其内容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尽量不要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词语,而应当根据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确定违纪行为;应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许多界定不明的词语加以量化,比如“严重失职”中的“严重”;“重大损害”中的“重大”等等。 下面几个例子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里常见的问题条款: 例一、“行政人事部保留本手册的修改和解释权,如有变动,将由行政人事部及时通知。”本条规定违反了法律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 例二、“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之一者,公司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外,被辞退员工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接受上级指令或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且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本条规定,将“定性”的违纪行为与“定量”的违纪行为混在了一起,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发生纠纷很难举证证明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对用人单位不利。 例三、“上班时间上洗手间不得超过5分钟。” 本条规定,不具备操作性,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