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是现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原因之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具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其次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保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基本供大于求,对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劳务派遣在各国得到蓬勃发展。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对劳务派遣作了明确的规定,等于为劳务派遣在法律上正了名。所谓劳务派遣,即人力资源派遣,俗称人才租赁,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同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用工单位使用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派遣费及管理费的特殊用工形式。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确立的劳务用工的新模式。劳务派遣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做劳务派遣。现实生活中,保安员、清洁等岗位实行劳务派遣的较多。一、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劳务派遣涉及了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接受、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指挥其劳动的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管理的人,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二、劳务派遣单位资格《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有较高要求和特殊限制。1.派遣单位必须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2.派遣单位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对注册资本采取了限定措施,提高了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门槛。3.劳务派遣单位要经过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前置审批备案。三、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必须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直接约束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租赁合同,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实际操作中,要明确员工工资福利报酬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的分担及管理费用等。四、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了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形成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者关系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分配。(一)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劳动合同一致,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主要履行以下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但要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必备条款外,还增加了三项必备条款,即合同应当写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要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7.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其互为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要求如下:1.双方必须订立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员工。4.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即如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求赔偿,即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一方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虽然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因其实际使用、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承担了用人单位的部分义务,是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主体,所以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为: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员工收取费用;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3.告知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5.对在岗被派遣员工进行所必需的培训;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7.不得将被派遣员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四)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所享有的权利1.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2.有权在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工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用人单位因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五、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及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及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和解除的程序,包括:(一)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程序在这点上,被派遣劳动者拥有与一般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的解除权。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注意不是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还可随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弄虚作假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招聘和使用;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六、法律建议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工单位的责任,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即法律上的同等责任。因此,作为用工单位,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防范风险:1.注意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资质,不与没有资质的派遣单位发生劳务派遣关系。2.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特别要明确约定派遣单位要按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并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约束派遣单位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