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如果劳动者的实际能力能够完全胜任工作,一般不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即属部分无效。对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程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委仲裁,由仲裁委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