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与定标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 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 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