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
所谓原告就是有权提起赔偿诉讼的人。
1. 伤残案件的原告
如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伤残案件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对财产及监护权存在争议的,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先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和监护人确认。
伤残案件追索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扶养人不作为原告起诉。
在广东,很多人使用假名假身份证打工,当这些用别人名字打工的人出现交通事故时,尤其是当伤者或死者为农村户口而要求按广东城镇标准赔偿时,其在广东打工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不是本人的真实姓名,即“此人不是本人,本人不是此人”,因此,在提供证据上出现了极大的问题。
2. 死亡案件的原告
(1)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追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由以被扶养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被告。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被告:
1.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车辆所有人作为被告。二辆机动车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各机动车方作为共同被告。
车辆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管理人作为被告
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责任法50)
(2)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最后受让人作为被告起诉。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作为被告起诉。
3.车辆使用人为被告。
车辆使用人是指对车辆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机动车租赁、借用人作为被告起诉。(责任法49)
4. 驾驶人作为被告。
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5.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作为被告。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6.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7.如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的损害扩大的,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8.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或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绝大部门机动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2)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向赔偿权利人赔偿。
有的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向被保险人或赔偿权利人赔偿。
9.被保险人作为被告。
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在诉讼中,都应列为被告。
逃逸的当事人,如果身份无法查明的,不能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