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交通事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主体主要指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1.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扶养的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
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如果受害人是受伤的,其本人获得直接的赔偿。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死亡案件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死者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故发生后,有责任的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就是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及其他有过错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人,他们属于赔偿义务主体。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
车辆所有人是指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辆实际支配和控制的人。包括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车辆使用人是指对车辆直接使用的人。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
a.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c. 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d.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即司机,在履行职务时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职务时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客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保险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合同承担间接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目前绝大部门机动车均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一般可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
有的机动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向被保险人或赔偿权利人赔偿。
(5)被保险人
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在诉讼中,都应列为被告。另外,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必须起诉被保险人,否则,超过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其他责任人
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其他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相应的承担责任。医院对交通事故伤者救治不及时导致伤者的损害扩大的,应相应的承担责任。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或伤情加重,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一般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其他责任人均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