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条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第二,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社会申请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力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超过10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准。10日,是指10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在内很多当事人,在治疗结束后,都会到交警队和解。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之前,必须了解赔偿款是否准备和落实。
我们需要提醒各位伤者的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解,尽量做到支付赔偿款和签调解协议同时进行,否则,你很可能空欢喜一场。
有这么一位当事人,其小孩被车撞死,其来深圳的途中头部又被撞伤,处境非常惨。他没有选择诉讼,而是选择到交警大队调解,肇事司机答应给他20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肇事司机在签订协议时付了7万元现金,该当事人即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给肇事司机。肇事司机通过保险公司理赔了20万元,由于保险公司是将理赔款打入肇事司机账户,该肇事司机在获得上述20万元赔偿款后,即人间蒸发。该当事人损失惨重。
还有这样一件事,在交警队,伤者与肇事方和解,通过修车方理赔,伤者在理赔时未与修理厂签协议,只与修理厂具体理赔人员签订个人协议,赔偿款未打入伤者个人账户,保险公司赔偿款早已赔出,伤者本人就是拿不到钱。最后当事人除了得到一张个人借条,什么都没得到。非常令人痛心!
所以,道理很简单,在交警队和解,一定要在赔偿款上有保障。
(二)和解协议要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需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
我们许多当事人到交警队和解,也签了交警认可的协议,最后保险公司还是不认可,什么都没拿到。除非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将赔偿款划入伤者账户,其它方式一定要先给钱后签字,或一手交钱一手签字。
(三)做完伤残鉴定再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到交警队和解最好要做完伤残鉴定,否则和解的金额可能会很低。
(四)注意诉讼时效。
还有很多当事人不停地和解,和解一年都没有结果,最后超过诉讼时效,只能靠别人慈悲为怀,勉强结案了之。和解一定要有个期限,不能无休止,不能超过受伤之日起一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