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活人。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2、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定: 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商业广告中注明为要约或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3、要约的效力 1)生效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3)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以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于适当补偿。 4)要约失效: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原因有如下几种: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