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大体相同。大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1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上各国都规定实行一股一票制,也即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表决权,以表决权的多寡来决定策略的决断。各国在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和表决份额规定上存有不同。我国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半数、重大决议必须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2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 5-19 人。董事会是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我国规定懂事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负责公司的业务方面,并对公司内部事物管理负全责。
董事会可以聘请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各国公司法规范在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和职权划分不尽相同,美国以及原联邦德国均规定董事会可以由一名或若干名成员组成,并没有最低人员的限制。通过比较,笔者感觉国外董事会职权的规范性和组织机构的完善性较国内要严密具体的多,同时也灵活的多。譬如美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董事会可委任一个或者若干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可单独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具体权限也有具体划分,这样既避免了滥用职权,也充分体现公司运转的灵活性。
3 、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这是法律定性条款,必须予以执行。这样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确适当运作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关对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控制,是当前公司运作的发展趋势。
监事会的职权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会和经理错误等。
国外公司立法也相当重视监事会的建设。原《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就严格规定了监事会成员的数目、监事组成以及其他方面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监事会在法律上和法律以外代表着公司。这样就将监事会地位上升到很大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