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被查封停业后的租金如何支付?(涉港)
【案情简介】张某系东门某商铺的业主,并以该商铺地址为经营地址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味好美美食中心”。
2000年11月,张某作为出租方,与香港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张某将该商铺租给陈某做商业使用,租期至2004年12月,租金逐年递增。承租方应按时交付租金,如拖欠租金达15日,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陈某承租后在该商铺经营其餐厅“烧鹅肠粉王”。
2004年租期届满,张某与陈某续签《协议书》,将租期延至2007年12月,同时约定张某提供合法的经营商铺及合法手续给陈某经营。之后,陈某继续经营餐厅。陈某于2006年4月6日取得了房屋租赁管理所“限期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通知书”,通知张某前往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但该备案登记手续并未办理。陈某于2006年12月21日由香港律师对其身份材料进行公证核实。2007年1月之后,陈某开始拒付租金。2007年4月,因陈某的餐厅属无证经营,被罗湖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3000元,并查封扣押了相应物品。陈某遂停止经营,但并未与张某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
2007年12月,租赁合同期满,张某前往商铺换锁,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2007年1月起至合同期满的租金及滞纳金,由陈某支付使用其个体工商户“味好美美食中心”执照的工商管理费等。陈某则反诉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导致其经营的餐厅因无照经营被查封,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租赁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其虽抗辩认为该商铺被查封后即通知出租方解除合同,但未能证明已取得出租方的同意。陈某虽未继续经营,但没有与张某办理交接手续,该商铺仍应视为由其占用。陈某应支付相应的租金及利息。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陈某使用张某名下个体工商户执照,也未有交接手续,同时陈某证明其以“烧鹅肠粉王”的名义经营,且因此被有关部门查封,因此,张某要求陈某支付工商管理费的诉请不予支持。租赁合同终止,张某应退还陈某押金。陈某未能证明其营业执照不能办理系张某不予配合所导致,且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因而,驳回陈某关于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张某与陈某均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陈某经营的餐厅因无照经营被处罚,张某应否承担责任?陈某不再继续经营后至租赁合同期满的租金,应否支付?
我们认为:首先,协议约定张某应提供合法的经营商铺与合法手续给陈某,但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供合法的经营手续;其次,张某虽然是个体工商户“味好美美食中心”的户主,但其出租的是商铺,而非个体工商户,而且,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的证照不得转借、出卖与出租,陈某不可能使用张某个体工商户的证照进行经营,事实上陈某也未使用该证照;陈某系香港人,按照深圳的规定,香港人申请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必须要提供经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身份证明,同时应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陈某于2006年12月21日办理了身份的公证手续,2006年4月6日也取得了房屋租赁管理所“限期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开给张某的,而张某并未配合办理手续,显然,陈某不能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最终被查封停业,张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陈某的上诉意见,认为陈某已为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做了准备工作(办理了相关的身份公证手续),张某未按租赁所要求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陈某的经营被查封停业的主要过错在于张某。但被查封前陈某一直使用该商铺经营谋利,因此,查封前的房租陈某应全额支付。被查封后的租金张某原应全部无权收取,但陈某未能证明及时通知张某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而,陈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被查封停业后至租赁期满的租金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