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四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存在以下四种过错行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才能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
①重婚行为。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应该注意,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③家庭暴力行为。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除以上四种法定过错行为外,针对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其他过错行为,如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都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