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赔偿的标准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赔偿的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二、农村居民按城市居民赔偿的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1.受害人属城镇户籍的,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标准计算;
2.受害人属农村户籍的,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标准计算;
3.受害人属农村户籍的,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4.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对于以上第1、2、4种情况,在计算赔偿标准时可按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即可。而对于第3种情况,因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但对于受害人需提交何种证据证明其符合该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并未明确,故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那么,受害人需提交何种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呢?
三、深圳市法院对农村居民按城市居民赔偿标准的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对其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一)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时需提交以下证据:
1.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2.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3.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4.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二)证明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交以下证据: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2.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3.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4.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5.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则依据《深圳中院意见》第24条的规定,应作如下区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无论受害人是否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均依其本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但未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但没有进行户籍登记的,其身份状况依其抚养人身份状况确定。其抚养人中有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可以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城镇居民;其抚养人中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确定其身份状况为农村居民。
受害人为成年人,虽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其本人没有固定收入,在计算其应得赔偿款项时,依其本人户籍登记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