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五方人士组成仲裁委员会
结案期限不能超过120天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0日。
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上,《规定》要求由五方人士组成,即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体现了多方原则,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具有代表性。
另外,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