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执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这是由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特点决定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具有三个特点:1、稳定性。2、排他性。3、强制性。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但是,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仅指两个方面:一是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二是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问题。简言之,就是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交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如将徒刑的判决交付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自己实现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内容的活动,如自己实现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变更执行是指判决和裁定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将原判决、裁定依法予以变更的活动,如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其他执行活动则属于司法行政活动,如狱政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一)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指以下几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期满而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二)执行的机关生效判决和裁定因内容不同,执行机关也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11条、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7条和第218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交付有关部门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有关部门执行。三、执行的意义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采取法定措施,将判决和裁定中所宣告的刑罚和其他决定付诸实施。因此,执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意义是:1、准确、及时、迅速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这不仅打击了他们的犯罪活动,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本人,通过惩罚和教育进行改造,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2、准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不仅可以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而且可以使无罪和被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特别是对依照法律被认定为无罪的被告人,可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合法利益得到保护。3、通过正确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并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任何犯罪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自觉性。同时,对那些违法尚未构成犯罪,或者对于那些有犯罪企图的社会不稳定分子,也可以使其认识到,只要进行犯罪活动,就会被揭露和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是一种警戒,可以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