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概说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三)案件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与通常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2.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规定地域管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和《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为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的资格和能力;债务是否已到履行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的申请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申请书是否具备法定形式和内容等。 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债权人;认为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债权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不询问债务人,不开庭审理,实行书面审理的原则。这一阶段的审查与受理前的审查不同,不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是实质内容的审查。对支付令申请的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项: 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 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 3.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上述实质审查后,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 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当事人主体不适格; 2.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二)发出支付令 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1.支付令的制作。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便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清偿”既包括债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也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要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其他人提出的不构成支付令异议。 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权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必须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的无效。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和《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告成立。 (二)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一旦成立,即产生如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二是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三)关于债务人异议的撤回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就已经产生了支付令失效和督促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不能再撤回异议。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由于发生特定的原因,或者由于督促程序各个阶段的任务已经完成,从而结束督促程序。 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终结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的期间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6.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对人民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和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由上可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只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原因之一,而不是惟一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