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概说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适用于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与公民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此类案件是指,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某一具体财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称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称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应当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婚姻法解释(一)》并没有明确规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但是从其规定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特别程序。(五)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针对选民资格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