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类型和形式
财产保险合同也叫财产保险契约,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据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投保方按保险方规定条件提出要约。经保险方承诺后,即可签订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办要一方不同意,合同就不能成立。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提出异议,经另一方同意后,可以变更、个性原合同的部分条件,或者终止原订合同的执行。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方事先拟就,一般投保方有选择的权利,但不能个性和提出其他条件。另一种是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法定保险的范围。保险双方不是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而是国家法定保险办法、条例的代同执行者。但为了实施上的方便,法定保险又往往通过签订保险单证的形式,故带有合同的性质,被称为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投保单 亦称“保险申请书”或“要保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其中列明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的各种项目,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填报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适用何种条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定缴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投保单是签发保险单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险合同的首要部分。 保险单 这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中应将保险合同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凭以处理赔案、支付赔款的主要依据。 保险凭证这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尼订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实际是简化了的保险单,同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保险单为准。 暂保单 这是保险人在出立正式保险单之前签发的证明保险人已同意给予投保人以保险保障的一种临时凭证。保险人在同投保人商订保险合同中接受投保的原则意和已定,但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完全谈妥,一般就使用这种凭证。如果洽商不能达成协议,暂保单可以取消。达成协议,可签发正式保险单代替暂保单。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正式出立保单后即自动失效。如保险人事前通知,也可提前终止效力。 预约保险合同 亦称预约保险单或总保单,这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预先就保险的范围予以约定的一种长期性合同。在预约保险合同内,对承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费率、保险金额、保费结算办法等都事先订明,在此范围内,投保人所保财产全部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自动承保。批半日 在保险单出立以后,投保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对保险单中有关内容进行更改。这种由保险人应投保人要求出立的批改书就称为批单。批单是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批单可以更改保单,后出的批单优于前出的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