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调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责任公司一章中对国有独资公司作了专节规定。 (2)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保险业主要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采取这一形式,可以广泛地募集到巨额资金,管理规范化程度比较高,财力愈雄厚,信誉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依法公开,可以使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对其实行有效监督。这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保险业来讲,非常必要。 (3)规定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设立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是有必要的,保险业中也不应排除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