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概述
1.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将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全体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人数下限,一般为十人以上。当事人的人数越多,越有必要适用代表人诉讼。人数众多时,让所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不仅极为不便,也会给法院的传唤、审理、开庭带来困难,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由多数当事人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非常必要。 不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并非必须进行代表人诉讼。如果多数当事人不愿意将诉讼实施权授予代表人担当诉讼,也可以分别单独进行诉讼。特别是对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人民法院就不一定要强制要求多数当事人一方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而主要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2.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借鉴国外诉讼制度的同时又不盲目照搬,结合了本国实际又不拘泥于传统,取得了很大成功。具体而言,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1.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群体性纠纷的大量出现,已经使单独个人的私人利益问题,变成了一个广泛的公益问题。为了避免公益遭受侵害,法律许可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选任代表人进行诉讼。我国代表人诉讼是诉讼担当和诉讼代理的结合,成功地解决了主体众多与诉讼程序空间容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 2.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实体法律制度保持协调。群体性纠纷涉及环境、医药、产品责任等实体法领域的众多受害者。受害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对现代高技术的企业或者行业提出诉讼,单个受害者在诉讼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上都无力与之抗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力量严重不均衡。为改变这种状态,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都加强了对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规范,通过无过失责任以及赋予消费者法定权益来保障多数受害者的利益。为此,诉讼法允许特定地域的居民、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进行群体诉讼,显然有利于保持实体法律制度与程序法律制度的协调,有利于实体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