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应当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 2.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诉适用意见》第43、46、47、50、52条至5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③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④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⑤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⑥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⑧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⑨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3.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并审理和合一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二是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对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对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而他们相互间的诉讼行为又可能会不完全一致,这就产生了如何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这种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所谓默示承认,是指只要共同诉讼人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已经承认。 不过承认原则也有例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5.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本诉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他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对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同审理,这两个诉讼是: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即本诉;第三人和原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