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
(一) 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抵押物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和变卖。对通过上述3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若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怎么办?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