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
一、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抛弃其占有的国家财产,当然亦不得抛弃其在共有关系中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 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 (三)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1)保存行为。(2)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 (四)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其应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其他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人应有份额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三、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但其应有部分是及于其共有物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各共有人对于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和债权请求权。 (二)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如果该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再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但在这种连带关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四、 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应当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同时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 实物分割 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二) 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三) 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不管是就原物进行分割还是变价分割,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单独的所有权。分割以后属于某个共有人的财产由于分割以前的原因而为第三人追索或发现有瑕疵的,原共有人都要承担责任。因为原共有人有义务担保各人分得的共有财产不受第三人的追索,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