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业务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以营利的业务。商业银行资产一般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买卖证券资产、国家资产、贴现资产等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展资产业务,获取利息和投资收益,扣除掉储蓄存款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后,成为银行利润,达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最核心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拆出);买卖外汇。
(一)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关系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
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1)贷款期限和利率规则。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2)借款人规则。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借款人的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 贷款人规则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2、 贷款程序规则
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惜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 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凋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三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这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3、 对不良贷款的监管规则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4、 贷款管理责任制规则
有如下几点: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驻厂信贷员制度,离职审计制。
5、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规则。
6、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二) 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的程序包括:申请贴现、审查核准、委托收款、到期付款、划回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