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关系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诉讼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诉讼主体的构成,依照概念应为: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为了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在诉讼中享有审查起诉状和答辩状、核实证据材料、指挥诉讼等诉讼权利。鉴于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他的诉讼权利是不能让渡的。法院的民事诉讼义务是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不得拖延诉讼,不得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要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审理完毕之后,法院应及时制作裁判,强制程序发动后,应将生效法律的内容及时付诸实现。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他享有起诉、应诉、回避、质证、辩论、处分、上诉、申诉和申请执行等项诉讼权利;同时负有按时到庭、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和交纳诉讼费用等诉讼义务。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的义务是必须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和如实陈述等。 鉴定人享有了解案情、索取鉴定所需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负有如实鉴定、按时出庭,回答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提问,遵守诉讼秩序等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只享有进行诉讼的权利,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的那一些诉讼权利不得随意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相似于当事人,因此一般地说,享有当事人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所负有的诉讼义务。 人民检察院的最大诉讼权利是提起抗诉,最大义务是派员参加诉讼。 翻译人员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有如实翻译并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