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男女同居关系的现象,比如:事实婚姻、试婚、同居生活、姘居等,其特征就是没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生儿育女,形成共同生活的状态。
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能够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同居关系可分两类:一类是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另一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同居双方单独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双方就同居关系的解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