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发布需求
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国晖简介
合作客户
国晖律师
业务部门
民商综合
公司法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劳动法务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资本市场
国际法务
法律顾问
人身侵权
租赁纠纷
财产纠纷
企业管理
股权纠纷
医疗事故
买卖转让
借贷纠纷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业务保障
国晖招聘
法规库
案例库
合同库
国晖案例
联系我们
相关文章
美团拿下摩拜后 共享单车的战争才刚刚开始
新三板的转板(IPO)4大冷门致命问题与转板步骤
新三板拟出台摘牌细则 新增五种强制摘牌情形 (附细则全文)
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被告帮人找“枪手”获刑
男子扬言造炸弹炸大楼报复警察 被判刑一年多
装18万元金饰品包裹咋没了?快递员监守自盗
推荐律师
/RECOMMENDED LAWYER
岳永军律师
深圳
|
15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金融银行业务、票据业务、房地产业务、公司业务、损害赔偿。
曾峭峰律师
深圳
|
34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法律知识
>
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浏览次数:2506
分享
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的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消费者保管合同的特殊性在于:保管物为可代替物,且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
上一篇:概念
下一篇:寄存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