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发布需求
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国晖简介
合作客户
国晖律师
业务部门
民商综合
公司法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劳动法务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资本市场
国际法务
法律顾问
人身侵权
租赁纠纷
财产纠纷
企业管理
股权纠纷
医疗事故
买卖转让
借贷纠纷
遗产继承
消费维权
业务保障
国晖招聘
法规库
案例库
合同库
国晖案例
联系我们
相关文章
美团拿下摩拜后 共享单车的战争才刚刚开始
新三板的转板(IPO)4大冷门致命问题与转板步骤
新三板拟出台摘牌细则 新增五种强制摘牌情形 (附细则全文)
北京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被告帮人找“枪手”获刑
男子扬言造炸弹炸大楼报复警察 被判刑一年多
装18万元金饰品包裹咋没了?快递员监守自盗
推荐律师
/RECOMMENDED LAWYER
邱日华律师
深圳
|
9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
梁伟东律师
深圳
|
14年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
◆传统业务:投融资、兼并重组、国企改制、破产清算与重整、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
◆新型业务:创新金融与资本运营、公司治理、股权及法律风险精细化管理
首页
>
民商综合部
法律知识
>
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终止
发布时间:2007-05-28 00:00:00 浏览次数:2596
分享
融资租赁合同基于租赁期届满、合同解除等原因而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金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上一篇:概念
下一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